私募基金監督機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機構法律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二、募集賬户監督機構法律規定及職責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募集專用賬户開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辦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但須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第十三條 [對募集專用賬户的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四條 [資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規定了,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户監督協議,而監督機構與託管機構並非同一機構,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可知:
1、募集機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即基金代銷機構;
2、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3、監督協議中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4、監督機構的責任,是按照法律規定和賬户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總的來説,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來負責,中國證監會根據情況進行差異化監管,除了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監督機構作出了規定,監督機構的責任是按照監督協議,對募集結算資金進行監督,監督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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