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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承包權證與法院判決相沖以何為準?

一、土地經營承包權證與法院判決相沖以何為準?

土地經營承包權證與法院判決相沖以何為準?

一般是需要以法院的判決結果為準的。土地承包權是以經營權證書為準的,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人可以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户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釆取互換、轉讓方式進行流轉。進行互換、轉讓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1、互換。基於需要,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2、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可讓與性。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與土地所有權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3、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採取互換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土地所有權人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受讓一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繼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杈的原始取得,是農民家庭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的設立而取得,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對於通過互換或者轉讓繼受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也取得該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雙方針對土地經營承包權證的問題產生了糾紛,且通過雙方友好的新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通常來説法院會依照雙方提供的材料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判決結果對於雙方都是有約束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