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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

一、合夥協議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

合夥協議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所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是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誰?

(一)只能是訴訟當事人,一般為被告,第三人也有權提出。其他訴訟主體或訴訟外主體即使有不同意見,仍不構成法律上的管轄權異議主體。

(二)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

(三)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應案件之後,管轄權異議主體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書面方式以外如口頭方式提出無效。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管轄權異議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有訴訟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只能在一審法院中提出,對二審法院是不能提出的,當事人接到應訴通知後,10天以內認為管轄權存在異議的,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