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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籤借工合同?

一、分公司能不能籤借工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籤借工合同?

不能,主要原因在於: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麼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本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本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本公司承擔。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本公司的內部職能部門,比如財務科、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分公司一般是不可以符合合同的,但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總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