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及風險控制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2.87W
首先,隱名股東(實際投資者)指的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具體條款調整。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對公司內部的來説,顯名股東一般都是隱名股東的代言人。
其次,隱名股東存在着諸多風險,如其股東地位存在不被認可的可能性;顯名股東存在惡意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的可能性;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協議約定的事項不明確、約定的內容本身存在歧義,容易發生糾紛。
可見,隱名股東在實踐當中存在諸多的風險可能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具體條款調整。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對公司內部的來説,顯名股東一般都是隱名股東的代言人。
其次,隱名股東存在着諸多風險,如其股東地位存在不被認可的可能性;顯名股東存在惡意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的可能性;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協議約定的事項不明確、約定的內容本身存在歧義,容易發生糾紛。
可見,隱名股東在實踐當中存在諸多的風險可能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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