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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合併使用的是什麼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合併使用的具體方式有:

承擔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合併使用的是什麼

(一)、停止侵害。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於繼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這是一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後果的繼續擴大。

(二)、排除妨礙。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該妨礙首先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違反規劃,影響了他人的採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對於可能出現的,有對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危險的妨礙,則不適用本項侵權責任,而應適用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該妨礙應當是不法的,即對人身、財產權利構成妨礙應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則無權要求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物的追及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物權標的物輾轉於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佔有人進行返還。

(五)、恢復原狀。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

(六)、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七)、賠禮道歉。

也是適用於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的責任形式,包括口頭與書面等形式,賠禮道歉作為一種責任形式.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故應在判決書中寫明。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

恢復名譽指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系保護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的一種方法。指責令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和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人,為受害人恢復被損害的名譽。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具體根據案件的性質來判定需要合併的侵權責任類型,凡是具有侵權責任的,停止侵害和恢復名譽可以一起合併使用,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也可以合併使用,當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當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