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股東墊資預付土地款屬於投資款嗎?

股東墊資預付土地款屬於投資款嗎?

一、股東墊資預付土地款屬於投資款嗎?

可以把借款增加為股東的投資款,因企業流動資金困難未償付的股東墊資,不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不需要作為其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股東是指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並憑藉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是公司的投資人公司的股權持有者。因此,股東的最基本義務即是出資義務。

若股東出資的,則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風險:

1、在經公司催後股東繳納出資後,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二、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可以把股東墊資預付土地款認定為投資款,非貨幣部分的註冊資金驗資完畢後,股東將錢全部抽走構成抽逃出資,通過控制其他民事主體跟公司進行交易,增加交易的成本,變相獲得公司的資金,屬於出逃出資行為,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