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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可以當股東嗎?

一、失信人員可以當股東嗎?

失信人員可以當股東嗎?

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投資能力的可以當公司股東,但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二、對失信人員怎麼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債務糾紛案件,對於有能力履行債務能力卻拒絕服從判決書的,可以將當事人認定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失信人,生活各方面受到限制。當然,其可以投資入股,成為公司的股東。但是,其不能當法人或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

標籤:人員 股東 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