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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原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的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