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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税審?

一、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税審

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税審?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及第四條第一款“被告應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來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的規定,被告作為税收徵收管理機關,其審查股權轉讓納税申報的重點在於股權轉讓所得,即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應該繳税,從而出具相應的股權轉讓納税證明,並不需要對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實質審查。

二、股權轉讓税審重點在哪裏?

對於大企業而言,股權轉讓是企業調整集團戰略、開展風險投資而經常採取的一種交易行為,往往屬於重大交易事項,業務複雜,極易產生税務風險。在2014年的分事項風險管理工作中,江蘇省國税局和地税局聯合開展股權轉讓專項審計,共補徵税款11.76億元;四川省國税局關注股權轉讓事項税務風險,確定某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補繳税款近1億元。

三、風險描述

總體來看,大企業股權轉讓的形式和所涉及業務日趨多樣複雜,且大多涉及相關税種納税業務的履行,潛在風險較高。

通過對部分大企業股權轉讓中的税務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大企業税收管理司將大企業股權轉讓中的税務風險歸納為六大方面:

一是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未扣繳企業所得税;二是企業集團內部股權劃轉不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三是企業之間通過股權置換的形式規避繳納相關税款;四是不符合特殊重組事項未繳納相關税款;五是個人轉讓股權未繳納相關税款;六是出售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股票未繳納營業税。

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税審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我們是需要在進行股份轉讓的時候進行税審的,大部分企業由於現在涉及到的股份轉讓的形式較多,存在着的相關風險也較高,而且由於多種原因,很多時候股權轉讓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的進行税審,因此想要規避風險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税審。

標籤:股權 税審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