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企業怎樣才能移出黑名單?
一、什麼情況可以移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以下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因發佈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二、誰移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按照法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
三、怎樣移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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