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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等出資轉讓有哪些規定

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等出資轉讓有哪些規定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説,股份有限公司更偏向於資合性,因此,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團隊的公信力就尤為重要,為了制約和促使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責,股份公司經營管理團隊持有股份公司出資對外轉讓時,法律也作出向相應的限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1條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