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發起人的實質: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2、股東的實質: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二)兩者的要求不同:
1、發起人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2、股東的要求: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係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三)兩者的職責不同:
1、發起人的職責: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
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户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由上文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質上是提出設立公司成立的創始人,而股東實質上是依據出資額對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股東兩者成立的要求不盡相同。同時,作為兩種不同的身份,兩者所要承擔的法律職責也是不盡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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