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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的現股東可以告原股東嗎

一、《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的現股東可以告原股東嗎

《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的現股東可以告原股東嗎

《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的現股東可以告原股東。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東與合夥人的區別在哪

(1)依據的法律是不同的

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依據的是《合夥企業法》。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依據的是《公司法》。

(2)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兩種,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謂無限,就是在投入的錢不夠償債的時候,要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所謂連帶,就是不管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的,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有限合夥人則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參與經營管理是不同的

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一般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直接參與其中或者間接參與)。

所以説,《公司法》中規定仙股東是可以告原股東的。當公司的經營者因管理不善發生了非常嚴重的困難的,繼續經營會導致公司股東利益嚴重受損的,如果通過任何途徑得不到解決的,股東可以通過法院可依法將將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