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合理的嗎?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合理的嗎?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合理的。公司是屬於法人組織,由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後,依法成立的,公司以期獨立的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而公司普遍是存在資金壓力的,這個時候就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通過證券市場發生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三、公司申請發行公開債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准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如果一旦改變資金的用途,必須就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不符合要求擅自對債券或者資金進行操作的,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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