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獨,立董事應當承諾哪些
一、上市公司對獨 立董事應當承諾哪些
(1)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 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 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2)上市公司應提供,獨 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董祕),應積極為獨 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 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説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3)獨 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 立行使職權。
(4)獨 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5)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 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 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獨 立董事只存在於上市公司嗎
獨 立董事不是隻存在於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存在獨立董事。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東會所選舉的董事有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以營利為目的,達到公司經營的目標;另外一方面,代表股東監督整個公司管理層,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 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 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 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獨 立董事可以是股東,在我國獨 立董事不僅需要和普通董事會成員一樣進行決策,更是要監督其他非獨 立董事成員,這就導致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疊,進而產生了兩者職責不清楚或者互相推諉的情形,形成監督的真空地帶或者重複監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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