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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條件

1、任職條件:

當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條件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獨立性要求: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