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之後前股東的責任?
一、股權轉讓之後前股東的責任?
首先,我國《公司法》奉行資本確定的原則,要求註冊資本確定而維繫不變。出資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股東之間通過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展示的約定義務,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資義務。布業公司作為投資股東,與金土地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關於布業公司轉讓未全部到位出資股權的約定,是對原公司章程約定的一種背棄,也排除了《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出資義務。布業公司本身有過錯。其次,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負有的債務,也是一種對公司債權人負有的債務。當未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將出資視為債務),債務人發生變化,就形成債務轉讓,而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包括公司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無效。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在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為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應在不實和抽逃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當被執行人有能力清償債務時,可以不追加,也沒有必要追加出資者為被執行人。
二、股權轉讓程序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當企業在註冊完畢後也是會通過出售公司的股權來獲取一定的投資資金,那麼在認購了企業股權後也是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權以及一定程度的經營權,那麼在認購股權時也是需要簽訂認購資本協議的,如果是原先的股東要增加公司股權時也是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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