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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交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一、股票質押交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股票質押交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二、發行公募可交換債的發行人需滿足那些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和《試行規定》,發行公募可交換債應當滿足的條件包括淨資產條件(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負債條件(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淨資產的40%)、利潤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1年利息)評級條件(債券信用級別良好)等。同時,發行人必須不存在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或其他重大違約行為、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等等。可見,與一般公司債券相比較,可交換債主要是淨資產條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試行規定》還規定,公募可交換債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還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須設定為擔保物。

由此可見,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股票質押交換公司債券需要在淨資產、資產負債率和利潤方面達到一定要求。一般來説,公司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70%,也就是質押率最高為70%。當公司無法償還本息的時候,債券持有人依法獲得股票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