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什麼性質的交易

有些公司在市場當中發行的就有轉換債券,這種可轉換的債券相比於普通的債券交易利息是固定的,而且主要是同時具有債券和股票的兩種性質的,投資者在債券到期之前也具備回售的這種權利,所以目前債券投資方面可轉換債券還是吸引了不少債券投資者的。但是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什麼性質的交易這個問題還是有些人比較迷惑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什麼性質的交易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什麼性質的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券,全稱是“可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如果該債券不上市,也不公開募集資金,則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但如果要公開募集,則必須是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二、發行條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

可見,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債券交易的一種,並且這種可轉換的債券也不僅是針對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債券的交易過程當中,通常都是採用公開募集的這種方式,並且要經過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的審核才行。我國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有着相應的限制性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