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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價格對應註冊資本是否需要增加?

一、增資價格對應註冊資本是否需要增加?

增資價格對應註冊資本是否需要增加?

增資價格對應註冊資本是需要增加的,主要是因為註冊資本和增加之後的一個金額要對應起來,債務訴訟的標的錯誤的話,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的訴求,建立債務人異議之訴制度,完善實體上的救濟制度可以保障民間債務糾紛中各方利益。在債務糾紛起訴中,訴訟標的是雙方爭議的欠款,如果債權人起訴的標的超過欠款數額,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

在民事執行中,債務人以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因清償或超過申請執行時效而喪失強制執行力提出實體抗辯的應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建立債務人異議之訴制度,完善實體上的救濟制度。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是債務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執行依據已經喪失強制執行力,其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抗辯權的請求,即確權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的權利主體是債務人,而義務主體是包括申請執行人在內的所有的人。該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人的法定義務,而其內容則是債務人想獲得的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抗辯權權利之確認。

二、財產保全價值高於訴訟標怎麼處理?

財產保全標的物價值高於訴訟標的的,法院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涉案財產是可分的,法院只需要保全與訴訟標的相當的財產,其他可分財產不予保全。

2、涉案財產是不可分的,被申請人有其他財產的,法院會保全其他價值相當的財產。

3、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財產的,不論標的物價值多高,法院都可以一併實施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在當代社會,一個公司在成立之初的時候,是有一個固定的註冊資本認繳的,這樣的一個資本的話,它的數額是固定的,並且登記在相關的資料,如果之後再次來進行一個增資或者減資的話,都需要進行調整。

標籤:增資 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