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託管條款怎麼辦?
一、私募基金不託管條款怎麼辦?
市場上説的監管、保管、存管,基本都是託管的範疇。私募產品的託管要求比公募基金寬鬆,託管合同可能並無資金監管功能。而即使確有資金監管條款,由於銀行僅負有“形式有效性”的審查義務(銀行對託管賬户的劃款指令是進行‘形式有效性審核’,也就是説,銀行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對資金用途的真實性作盡調,只要文本齊備就可以),所以仍有被蓄意挪用的風險。 私募基金的託管情況則分兩種。一種是以場內產品為主的私募,一直通過信託等“陽光私募”通道,相應的託管、清算亦由通道方承擔,由於要核算淨值並定期公佈,託管程序較嚴格;另一種是以未上市公司股權、債權、收益權為投資對象的私募,不需要核算淨值收益率,較少作託管。
若基金產品沒有託管,需由全體基金投資者及管理人簽署無託管協議(“無託管協議”中説明“本基金無託管”),協議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以及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上述機構或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 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 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要求私募基金要進行託管,如果私募基金不託管條款,投資者應該在基金認購協議中明確保障資金安全的措施和解決糾紛的方式等。由於資金沒有託管的話,很容易被基金管理人挪用,所以小編建議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的時候,選擇有存管的私募基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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