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個人欠債能查封公司財產嗎?
一、大股東個人欠債能查封公司財產嗎?
大股東個人欠債不能查封公司財產,因為這是屬於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債務的全部轉讓,通常也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的持有者或者債的旅行者與第三人之間的一種協議。債務轉讓之後債務將會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全部轉移是需要通過協議的,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轉讓之後第三人將會全部承擔原有協議中的債務責任,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公司直接的資產和股東持有的股份兩者區別是什麼?
股東將財產對公司出資,辦理出資手續(比如出資註冊資本,或者增加註冊資本)後,這些出資歸公司所有,包括股東對公司的現金出資,實物出資(房產、設備、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等),技術出資(專利技術、商標)等,相關財產權屬歸於公司名下,成為公司的資產,從此這些資產和股東個人就無關了。股東出資後獲得的相應的權利就是股權,他對公司持有股權,他通過持股所代表的投票表決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到作用,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的企業中,持股的大股東往往也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或者實際控制人,而這些公司的股東表決制度,股東大會等又不是非常完善,故而股東的意志往往直接反應到了公司的行為上,往往會讓不太瞭解公司法的人誤以為股東=公司,股東的資產=公司的資產。
按照法律的規定股東的債務不等同於公司的債務,故而公司沒有義務為股東承擔債務,如果債務屬於股東個人所負,就應當由股東個人以其資產負擔,否則對公司法人的財產權構成侵害,不僅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還侵害到其他股東的財產權。當然股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如果個人沒有財產,只有股權可供法院執行還債的,可以執行其股權,如果該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股權對外轉讓的,該公司股權就可以對外售讓,如果該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對外售讓,必須要收購股權,收購支付給負債股東的價款,屬於股東個人資產,是可以被執行的,若公司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購買股權也不同意對外售讓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股權。不過執行股權要比執行現金等資產更為繁瑣,特別是一些私營小企業,由於公司的人合性質,不瞭解其公司經營狀況的“外人”一般不會去購買股權,結果其股權處於無法對外無法轉讓的尷尬狀態。當然您説的這家公司面臨拆遷,那麼也許股權被拍賣時,有投資者會願意受讓股權,那麼你的欠款就能得到償付。
當然如果股東惡意將優質資產用於組建新公司,掏空公司資產,設置執行難度的,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企業以其優質財產和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明天現在是時常會發生的,可能有一些公司的大股東,他們由於資金流動方面的問題,也會找其他的人員來進行借款,這種借款的性質它是屬於個人借款,跟公司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所以公司也不需要為此而承擔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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