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刑事法律風險是哪些?
企業融資刑事法律風險有:
(一)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風險在於,與非法集資之間只有“一紙之隔”。民間融資淪為非法集資的風險具體有兩種:其一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二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首先,我們來分析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容易觸發集資詐騙罪的法律風險。
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個概念中,我們不難確定,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需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方面需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資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這幾項構成要件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會引發集資詐騙罪。
而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既包括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也包括雖經批准,但經撤銷後仍繼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
其次,我們來分析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又容易觸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如以股息、紅利的方式等。
企業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目的往往在於獲得他人資金的使用權,供自己投資或者發放貸款,主觀上具有返還的意圖,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企業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目的,那麼就會引發集資詐騙罪的法律風險。另外,是否實施詐騙手段並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但卻是集資詐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企業虛構融資用途,以高回報率或高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那麼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追訴標準和量刑標準都要比集資詐騙罪低很多。這與兩種罪的社會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二)銀行貸款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向金融機構貸款仍然是當前我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着企業信用低、財務管理混亂、固定資產少、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不公開等問題,這些恰好與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強烈的反差,銀行在對中小企業進行審查監督時成本明顯增加,由此導致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降低。為了減小自身的風險,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往往設置了更為嚴苛的標準和程序,以致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難度大大增加。中小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資金,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會不擇手段,採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由此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罪、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行業中都是需要一定的風險的,在接觸此種行業應該做好相應的準備,所存在的風險一般是在借款後攜款潛逃居多,具體情況下在當事人遇到上述有關情況時,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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