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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協同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中雖未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可以持有少於25%的股份;但該通知中的第三條規定,是允許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該公司不享受税收優惠等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但作為上位法及新法,其並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持有不少於25%的股份。

《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並在合營(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覆中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無須一定要達到25%。

二、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是主要的設立形式

若要上國內主板,企業應該有三年的連續盈利記錄,如果新設股份公司,則需要三年後才能上市,而將已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業績則可以連續計算,因此,變更設立應是目前外資企業上市所採取的主要改制方式。因涉及到連續計算問題,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應為整體變更,即整體改制的形式,由一個規範的企業法人變更組織形態,原企業法人的業務、資產、人員等經營要素要整體進入股份公司,不進行任何剝離。

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還有一個嚴格的條件,即原外商投資企業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原企業的投資者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共同簽定設立股份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外經貿部審批。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股份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承諾的義務,應列入發起人協議及章程,同樣適用所設立的股份公司。

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為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要注意不能如內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樣,國內的自然人不可以作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外籍自然人可以作為股東,這也許會影響到外資企業上市的員工持股安排。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而擬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假設總股本為4億元人民幣以下)在首次發行時至少發行25%的流通股,這就要求外商投資的股份公司在設立時,外資比例應至少不低於33.4%。但根據對外經貿部後來與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在上市發行後,外資股佔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這就表示外資在設立股份公司時,外資股份比例超過25%就可以了。若公開發行後,外資比例低於25%,則需要在對外經貿部履行變更手續,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這相當於填補了外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法規的空白,儘管以往實際上都已經是這樣操作的。

對於外資股權比例的上限,一般來説,外資單個持股或關聯出資合併持股佔擬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超過80%。

五、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登記註冊機關登記註冊的實收股本總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程序

發起人達成設立公司協議後,可共同委託一發起人(變更設立的為原企業的董事會)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具體程序是先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遞交申請;審查同意後,由政府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核准後,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由對外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由此可以知道,外商投資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等等25%,否則,就是一種違法性等等行為,此時,不管是否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