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定向增發的條件有哪些
一、相關概念介紹
(一)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也可以成為增資擴股,是公司增加新的註冊資本,吸收新的投資作為資本金進入公司,該公司的實收資本、資產都會有相應的增加,與定向增發的投資者獲得是上市公司的股權。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説,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併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二、股權轉讓和定向增發的區別
1、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股權轉讓資金接受方是原股東。在增資擴股中資金的接受方是標的企業,而非企業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原股東的權利義務不一定改變;在股權轉讓中資金的接受方是原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對價,原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股權受讓方承繼。
2、增資擴股企業註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註冊資本不變。增資擴股是企業採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
3、增資擴股原股東股權計税成本不變,股權轉讓原股東股權計税成本調整。增資擴股中原股東的股權有可能被稀釋,但不調整原股權的計税基礎,對企業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新投入的資本金,對股東的投資款不徵收企業所得税;股權轉讓中原股東讓渡其股東權益給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的計税成本及相關税費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同時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調整原股東股權的計税基礎。
三、股權轉讓後定向增發的條件有哪些
1、定向增發條件較為寬鬆,沒有業績方面的要求,也無融資額的限制,極大刺激了上市公司採用定向增發的衝動。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發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4、定向增發不需要經過煩瑣的審批程序,也不用漫長地等待,並且可以減少發行費用。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券商承銷的佣金大概是傳統方式的一半左右。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股權轉讓和定向增發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在條件審核、發行對象、註冊資本、轉讓時限以及相關費用等方面都有着顯著的區別。股權轉讓後定向增發的最重要條件是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人。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定向增發的股份從發行結束之日起,在12個月內是不能轉讓的,大家一定要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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