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國企嗎
一、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國企嗎?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企。
《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國企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它是由多數人組成的組織體;
(3)依法設立,法律確認其一定權利義務。
可見,國有企業也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擔任國有企業的董事長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沒有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在其他公司兼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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