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合同效力有嗎?
一、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合同效力有嗎?
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合同效力是沒有的;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法律作出的強制性要求,所以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不得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該條第1款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在這裏,《公司法》將需要何種決議的選擇權交給公司章程,即《公司法》只是概括地規定此類擔保需要作出機關決議,至於是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則由章程自定。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判斷公司擔保行為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籤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民法典》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二、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是關於公司利益和權益都是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來進行處理的,一般公司為其它人進行擔保必須要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這樣才能保障到股東們的利益,如果沒有通過是可以認定擔保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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