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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業祕密範圍有哪些

協議是指導締約雙方主體如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根本指南,對保密內容的判斷主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對保密內容的約定。因此,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保密協議》之時,應當在理解“商業祕密"的幾大特性的基礎上,詳細、準確地約定何為保密內容。
“商業祕密”有幾方面的特性: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3)具有實用性;
(4)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5)系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因此,涉及客户、價格、財務、技術、營銷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息息相關的信息,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簽約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商業祕密泄露的,勞動者對此不負責,用人單位可以向責任方索賠。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公司商業祕密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