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的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股東的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不需要有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才需要監護人,但公司監事可以監督股東履行相應的職責,監事人具備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等職權,具體權利如下: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可能成為公司的股東,除非是股東在自己去世的時候,把自己的股份留給了還未成年的子女進行繼承,那這樣的話,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來講是無權更改屬於孩子的個人股權的,況且對於繼承人資格,應該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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