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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欠款糾紛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我國深化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是有着非常重要的聯繫的,現在我國資本市場的經濟是呈現出非常活躍的增長速度的。而實際上現在的企業運營的過程當中不管是融資或者是其他辦法,本身就是要有着長期的不斷的債務債權關係的,所以法人欠款糾紛也在所難免的,那麼,公司法人欠款糾紛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法人欠款糾紛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欠款糾紛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責任,但如果是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法人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1)法人組織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和方式等必須合法。

例子:根據我國《煙草專賣條例》的規定,煙草由國家專營,非國家專營組織,不得成立從事煙草經營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例子: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基金會,必須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並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發給許可證,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這是法人開展活動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一般而言,“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則是針對非企業法人而言的。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必須具備法定的最低財產限額。

例子:我國《註冊會計師法》第24條中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但須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公司法》第78條第2款)。

對於非企業法人而言,它們的經費主要來自於國家的財政撥款,由於它們並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法律上沒有規定其應有的具體經費數額。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擁有獨立人格的標誌,也是區別於不同法人的標誌,法人的名稱權是財產性的權利,除了享有專用權之外,還可以轉讓、出賣。

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和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構總稱,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同類別的法人,其組織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法人的組織機構通常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包括:決策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

法人的場所指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場所,它是法人從事經營以及民事活動的基本條件。

法人的場所與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個,而其場所可以有多個,如分支機構的場所也屬於法人的場所。我國《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首先有一個概念大家必須要先區分清楚,公司法人欠款糾紛那就是説公司和其他機構或者是股東個人之間發生了欠款糾紛,由公司發生的欠款糾紛到最終肯定是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的,無論該欠款糾紛是否和法定代表人本身作出的決定有關係,法定代表人都要為公司的這種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在公司欠款糾紛中一定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