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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糾紛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各種風險,其中就包括法律風險。如果公司因為法律問題和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糾紛,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因此,作為一個管理有序的公司,必須要建立各種制度,包括法律糾紛管理。那麼,公司法律糾紛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公司法律糾紛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律糾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訴訟與非訴訟管理工作,使法律糾紛得到正確、及時處理,有效維護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事務,包括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 本辦法所稱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是指以公司及所屬單位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活動包括:民事訴訟(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辦法所稱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為一方當事人,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或由第三方主持,採取協商、調解、諮詢、談判、仲裁、複議、申請、公證、發送律師函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係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實行法律事務部門歸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和具體受委託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單位)開展初始工作並逐級彙報的制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訴訟與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第一負責人的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

第二章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的辦理權限

第六條 公司對所屬單位發生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實行統一管理。 公司所屬單位發生的任何訴訟和重大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都應上報公司,公司可以授權所屬單位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公司所屬單位應按公司意見處理;涉及財產性非訴訟可計算額在1萬元以下和其他影響不大的非訴訟(涉及企業重大權益和聲譽的除外),公司所屬單位可以依職權處理。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為公司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司下屬的單位的法律事務部門為本單位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管理部門。未設立法律事務部門的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

第八條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管理部門在各自權限內對本級與下級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協調。

第九條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管理制度;

(二)歸口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接受公司及所屬單位委託,代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

(三)對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進行登錄、統計、整卷、歸檔;

(四)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協調。

第四章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的處理

第十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所有職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現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應當採取訴訟或其他維權方式來解決時,有義務向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有關情況,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得知情況之日起五日內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及時告知法律事務部門,並呈報公司領導。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應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在企業的經營、商務或其他活動中,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的,當事人、有關負責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法律事務部門説明案情並提供相關材料,保證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人及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負責人負有配合、協助法律事務部門處理相關問題、收集和提供原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

第十三條 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向公司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請示,依批示處理;非訴訟案件可在授權範圍內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牽頭協調安排,相關業務部門、單位通力協作。

第十四條 法律事務部門接受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後,應根據待處理的法律糾紛事務的具體情況指定經辦人。經辦人負責對該法律糾紛事務的處理。屬於公司管理總部的法律糾紛事務,相應辦理費用由公司承擔;屬於公司所屬單位的法律糾紛事務,相應辦理費用由公司所屬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指定經辦人代理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時,應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領取營業執照複印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訴訟活動,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案情,並負責向有關部門通報案件進展和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經辦人對法律糾紛事務進行初步分析後,對法律糾紛事務的有關事實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資料。收集的資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原經辦人詳細書面陳述(或筆錄),我方當事單位關於有關該事務的報告和公司領導的批示;

(二)當事各方主體情況資料;

(三)有關事實的證據材料;

(四)其他與法律糾紛事務處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七條 經辦人在進行調查、收集資料後,應對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詳細分析,向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報告初步處理意見。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該意見後,應組織集體討論,形成集體討論意見。

第十八條 法律事務部門經集體討論並形成集體意見後,經辦人應將該意見及時反饋給當事單位(部門),並可要求當事單位進一步説明情況、提供證據,同時應依據法律糾紛事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

第十九條 經辦人在全面掌握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同時,着手處理法律糾紛事務。處理過程中,可隨時要求當事單位(部門)配合。

第二十條 經辦人對法律糾紛事務進行處理的同時,應就法律糾紛事務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形成書面文件,如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法律意見書、報告、律師函等。

第二十一條 所有書面文件在正式上報或提交有關第三方(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以前,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審閲,並由經辦人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共同簽名後上報或提交。

第二十二條 堅持保密原則,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內容。如果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完結後重要信息也不宜對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樣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完結後,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裁定、裁決、調解文書,法律事務部門應繼續作好執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裁決、調解文書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彙報,由法律事務部門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法律糾紛事務處理完畢後,由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對法律糾紛事務進行總結,提出書面結案報告,分析發生原因及責任分擔,並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報公司領導批准後

實行。條件允許時可作為法制宣傳教育材料加以運用。

第二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並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揮好信息庫作用。

第五章 罰則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為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工作責任的認定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在形成初步責任認定意見後,應上報公司,根據公司的決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相關責任人包括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相關人員有以下違反本辦法的情況,造成公司及所屬單位經濟損失或者名譽受損等其他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及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過錯,引發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對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不及時上報、隱瞞不報或超越職權不當辦理,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三)不能及時提供與法律糾紛事務相關的原始證據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證據毀損、滅失,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泄露案件祕密,造成法律糾紛事務處理的被動不利,直接引發敗訴等嚴重後果的;

(五)發案單位、承辦單位及相關的業務人員嚴重失職造成法律糾紛事務處理的直接不利後果,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六)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活動中與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七)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及所屬單位遭受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責任追究時,應主要考慮責任人的主觀過錯(故意和過失)、造成損失的數額,同時應結合其行為對公司聲譽、經營運行等方面產生的不良影響程度確定責任承擔形式以及責任幅度。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賠償損失和承擔刑事責任等。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內部待崗等。

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同時處以經濟處罰。不夠行政處分的,可以單處經濟處罰或者單獨適用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經濟處罰與損失賠償不應同時適用。

第三十條 經濟處罰標準為:根據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5000元;經濟損失賠償標準為:根據情節輕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第三十一條 單處或者並處經濟處罰的,除被處罰人能以現金一次性支付罰款的以外,應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次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被處罰人當月應發工資的20%。

第三十二條 相關責任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須由相關責任人按過錯大小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損失賠償採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責任人除其能以現金一次性支付損失賠償金或與公司達成其他約定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資金承擔賠償金後,可以採用每月從該責任人的工資、獎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數額的方式,使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每次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責任人當月應發工資的20%。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未全部支付其賠償金的,在解除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賠償金應與勞動合同解除時其個人帳户上的其他費用一起結算,未能支付的,

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就其應該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與其簽訂賠償協議書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相關人員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糾紛事務工作中出現刑法規定情節,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務部門配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應當送交被追究責任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該書面決定還應及時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三十五條 公司鼓勵職工檢舉、舉報和揭發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檢舉、舉報和揭發,公司將根據涉案標的大小,對檢舉、舉報和揭發人員給予精神獎勵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在法律糾紛事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公司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負責、忠於職守、成績突出者;

(二)發現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規定了公司法律管理機構的職責,法律糾紛處理程序、處理辦法及原則。並且,針對容易引發的法律糾紛,該辦法給出了相關的對策。一般來説,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就是民事侵權風險,這一點公司要引起注意。

標籤:法律糾紛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