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要求是什麼
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要求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必要事項之一,是標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必須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數字、符號、圖形表示。
如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如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是為了便於人們明瞭公司性質,瞭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還對企業不得使用以下名稱作了下列限制:企業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由於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所以國家對企業名稱的限制規定也適用於公司。
公司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種類,第二部分是具體名稱,第三部分是營業種類,即公司的行業屬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稱。公司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稱,但除全國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
公司對自己的名稱有使用權和專用權。公司名稱的使用權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經過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權,否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經濟損害,公司還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公司名稱的專用權是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記使用同一名稱,公司還有權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當使用同一名稱的行為。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的財產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包括應該有50人以下的股東;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有明確的住所、名稱及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其中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對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要求的説明。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具有以下條件:股東人數必須少於50人,必須有全體股東認繳出資的公司章程,公司必須有相應的名稱和住所,以及職責明確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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