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的規定有什麼?
一、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的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監事會職責主要有哪些
規定監事的職責主要是維護公司合法利益和員工的合法利益,維持公司正常運營。而公司的監事可以對董事、經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權進行監督,也可以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公司法監事職責內容有七項,每一項都做概括説明。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以上是對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以及監事會會議制度的一些內容的整理。監事會每至少六個月需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並且每年監事會會議召開不得少於一次。公司的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財務活動,公司員工執行公務時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督審查,真行使監事會職權,確保公司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持續經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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