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的分公司仍繼續簽訂合同有效嗎
一、註銷的分公司仍繼續簽訂合同有效嗎
如果是公司註銷後發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顯然也無效了。而且由於公司註銷是經過法定的公告、登記程序的,這足以對抗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因為只要稍微留心,核實一下公司的登記情況,就不至於上當受騙。合同的相對方未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不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其他股東不承擔責任,拿個公章的那個人承擔責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詐騙。
通常情況下,註銷公章的同時應該進行收回、銷燬。
如果該合同是在公章註銷之前簽訂並蓋章的,該合同有效。
如果該合同是在所謂的公章註銷之後簽訂並蓋章的,那麼我認為要分情況來看待的:
1.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是公司內部人員(或與公司有關係的人),那麼對於合同的相對方,作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該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並不知道該公章已經註銷,那麼即使該公章真的註銷了,使用該枚公章構成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貴公司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
2.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比如公章被人盜取,那麼這涉及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麼該合同無效。因為,貴公司不應當為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該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這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於貴公司來説,應當及時報案。
二、合同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行為中任一種詐騙行為,就可能可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 對於註銷以後的分公司就不應該再簽訂合同的,公司其他股東對簽訂的合同不承擔其他責任,註銷以後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該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其中就有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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