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不到位破產辦理是否可以?
一、註冊資本不到位破產辦理是否可以?
註冊資本不到位破產辦理是不可以,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存在着破產的申請的狀況之下的話是必須資不抵債,註冊資本不到位,必須要補足。根據《企業破產法》: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二)》: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為旅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公司成立來説的話,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註冊資本的,當然這樣的一種註冊資本必須是在日後一段時間之內,出資到位,如果不出資到位,導致這個公司不能運營下去的話,是不能夠申請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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