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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檢查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税務檢查是税務機關依法對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進行的監督檢查,是税收徵收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在接受税務機關檢查時,應當如實的反應情況,提供相關的真是資料,協助税務機關開展税務檢查工作。

税務檢查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第四章 税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 税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税務檢查:

(一)檢查納税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税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前納税期的納税情況依法進行税務檢查時,發現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權限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税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税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税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税務機關調查税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第五十九條 税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税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税收檢查工作能夠加強對納税的監督,減少偷税、漏税、逃税、騙税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有利於全面貫徹國家的税收政策,嚴肅税收法紀。税收的監察工作還有利於保證税收足額入庫,幫助納税人端正經營方向,提高其經濟效益。

標籤:税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