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監事是否是股東?
一、根據規定監事是否是股東?
1、監事不一定是股東,只能説監事可能是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股東會行使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等的職責。
2、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選舉產生。
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1、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現行法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但是沒有規定股東不得擔任監事。若特定股東經股東大會、或者是股東會,被選舉為監事,那麼該股東除了需要履行繳納認繳出資額的義務之外,還需要履行檢查公司財務、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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