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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銜等級的設置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制是我國繼軍銜、警銜後實行的第三種銜級制度。關銜是區分海關關員等級、表明海關關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海關關員的榮譽

關銜等級的設置有哪些?

第七條 海關關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

(二)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

(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

(四)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

(五)關務員:一級、二級。

第八條 海關工作人員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關銜:

(一)署級正職:海關總監;

(二)署級副職:海關副總監;

(三)局級正職:一級關務監督至二級關務監督;

(四)局級副職:二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監督;

(五)處級正職:三級關務監督至二級關務督察;

(六)處級副職:一級關務督察至三級關務督察;

(七)科級正職:二級關務督察至二級關務督辦;

(八)科級副職:三級關務督察至三級關務督辦;

(九)科員職:一級關務督辦至一級關務員;

(十)辦事員職:二級關務督辦至二級關務員。

海關關銜制的全面實施,是推進海關幹部隊伍的正規化、規範化建設的重大措施,成為現代海關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關銜的授予以海關工作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二條 二級關務督察以下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其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二級關務員至一級關務督辦,每三年晉升一級;

一級關務督辦至一級關務督察,每四年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 二級關務督察以下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經批准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四條 一級關務督察以上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五條 海關工作人員提升職務,其關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關銜的最低關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關銜的最低關銜。

標籤:設置 關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