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隱名股東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是有效的,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
二、隱名股東對公司享受什麼權利?
隱名股東,即經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而不將自身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根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合同權利,但很難以此協議來對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隱名股東無權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只能按照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隱名股東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隱名股東是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的,不實際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只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需要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對抗其他第三人,要想進行股權轉讓,必須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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