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確認的管轄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確認的管轄是什麼?
隱名股東確認的管轄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規定。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二、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依據上述規定,指定管轄的要件包括: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3)受移送的同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時,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作出指定管轄期間,審理中止。
如果受訴法院在此期間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轄裁定時應一併撤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關於公司的股東身份權益的,比如説還有就是股東的分配利潤和解散等相關的糾紛,提出訴訟的事由,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管轄地。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具體的管轄的措施。
-
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屬於股權轉讓前債務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屬於股權轉讓前債務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作為法人,如果股東如實履行了出資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如果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
-
對吊銷公司是否直接判決清算
一、對吊銷公司是否直接判決清算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後,不需要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就需要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償公司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
-
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嗎
一、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嗎股東不能申請破產,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依照《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
-
註冊分公司註冊資本有要求麼
一、註冊分公司註冊資本有要求麼分公司不需要註冊資本。分公司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只是法人的分支機構,其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等費用由總公司轉入其銀行賬户。與有限公司註冊登記一樣的是,分公司也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税務登記證。分公司的執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