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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中投資人撤資怎麼辦?

在經營中投資人撤資怎麼辦?

在經營中投資人撤資怎麼辦?

兩種可能:一是他作為合夥人共同承擔虧損。二是他的投資作為借款,你負責償還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具體情況要看你們的協議和餐飲店的經營狀況。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人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人。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徵。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二、合夥協議(章程)。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三、中途退夥,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條款處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退夥。非要強行退夥不可的,撤資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夥人的一切損失(含已經投資的損失和預期的收益)。

綜上所述,在與他人決定合作經營之前,可以找一個人為對方的信譽進行擔保,同時,一定要就相關的條款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什麼時候可以撤資等等,這樣除了保證經營的正常進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那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承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撤資 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