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社會組織註冊資本由誰承擔?

由發起人或者籌備組織負責人承擔,因為註冊的時候就需要有固定場所和資金來源。

社會組織註冊資本由誰承擔?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對稱。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由一定數目社員結合而設立的法人。基本特徵是以社員為成立的基礎,屬於人的聚合體。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一定數目的社員,須建立組織機構,制定章程,並須經法定機關進行登記後,才可取得法人資格。

有些社團法人則須經主管部門許可,方能成立。社團法人的意思機關為社員大會,執行機關為董事或董事會。有些社團法人還須設置監察機關。根據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將其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

法人並不具備自然意義上的人格,其所具備的人格為法律所擬製。法人制度的產生是為了更好地處理團體經營中產生的權利、責任、風險之間的關係,促進團體經營順暢發展,繁榮經濟。不過,並非所有團體經營都是法人。民法典對於法人的成立的着嚴格的條件。因為法人制度的最大特徵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就意味着對權利行使的限制,若不能嚴格把關,很可能為個別主體利用逃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首先社會組織發起人要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章程草案等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材料的60天內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説明理由。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時常是會見到社會組織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想要設立一個社會組織的,此時是要繳納充足的資本的,並且發起人或者籌備組織負責人,是要按照法定的社會組織的設定流程,到有關機關遞交相關的材料進行申請的。

標籤:註冊資本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