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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解散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一、合夥企業的解散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合夥企業的解散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1、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三、有限合夥人僅能以勞務以外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第四、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由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不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五、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三、設立合夥企業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的解散類型一共包括以上幾種,在我國,合夥企業通常有兩個以上到50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設立合夥企業時要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在合夥協議中可以就合夥企業的解散進行約定。解散合夥企業後,要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