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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涉及金額5萬怎麼判刑

賭博涉及金額5萬怎麼判刑

一、賭博涉及金額5萬怎麼判刑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賭博金額達到5萬的,會構成賭博罪,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正確認定賭博罪的共犯

典型的賭博罪共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聚眾賭博等賭博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也應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主觀上已經存在與賭博犯罪分子溝通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直接促使了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是賭博犯罪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而,構成賭博罪的共犯。

實踐中,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標籤:判刑 金額 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