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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是不是可以退股

一、隱名股東是不是可以退股?

隱名股東是不是可以退股

隱名股東可以退股,退股的方式包括: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説是最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都能夠如願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

二、隱名股東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而產生。即雙方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

2、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能以登記產權轉移為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進行出資。

4、隱名股東主體資格具有多樣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三、隱名股東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我國法律制度沒有絕對禁止隱名股東的存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掛名股東行使相關權利的,對於隱名股東來講,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或者請求解散公司,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正常情況下想要轉讓股權,提出相關申請後,要先召開股東會。

標籤:隱名 股東 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