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獨立簽訂合同?
一、分公司能否獨立簽訂合同?
分公司完全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分公司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是可以領取營業執照和公章的。所以勞動合同或者是買賣合同都可以分公司進行獨立完成。並且財務上分公司,也是可以選擇獨立核算的,所以跟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於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二、設立分公司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點包括什麼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雖然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對外簽訂民事合同,但是與子公司不同的是,分公司不能對外獨立承擔合同責任,並且分公司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來與相對人簽訂和的,所以,在分公司簽訂民事合同之後,合同的責任由總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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