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權繼承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股權繼承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
一是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户口註銷證明。
三是親屬關係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四是數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
五是若繼承人中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是出資證明;
二是股東名冊;
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
公司股權不同於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後,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
二、公司股權該如何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財產權利的繼承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
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理由在於,有限責任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色彩強烈。
實踐中,人們經常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強調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資者非常偏好投資者間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夥企業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既然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就等於承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不再具有絕對的人合性。當然,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應尊重。
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並未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作為繼承人的新股東即使得不到老股東的認同,也純屬股東之間的糾紛問題。法官不能因為潛在的股東糾紛而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由於股權繼承而出現新股東(繼承人)與老股東水火不容的境地,新老股東可以採取一方出局的方式消弭紛爭。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經濟和各項政策也都會不斷的鼓勵和支持公司的建立,那麼公司在運行的過程中也會遇到諸多情況,當原先的股東出現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按照規定將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和繼承的,在這裏也是提醒大家,一定要通過合法正規的手續來辦理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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