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識產權出資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問:某公司以100萬元現金及100萬元知識產權出資,現金出資50萬元,知識產權評估價100萬元,並將產權轉給公司。一年後公司申請減資100萬元,即未到位的現金50萬元,及知識產權同比例減資50萬元,會計上將知識產權減資部分放入資本公積。
請問這50萬元資本公積將來是否可以用於增資?或者50萬元資本公積需要轉為收入繳税?
答:《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財會〔2006〕4號)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時,審驗範圍包括與減資相關的減資者、減資幣種、減資金額、減資時間、減資方式、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相關會計處理,以及減資後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減少註冊資金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現金50萬元,以知識產權減資50萬元,該減資對價歸屬於出資方(股東),而不屬於該公司。扣除未到位現金的減資額,屬於該公司對出資方的負債(50萬元),貴公司直接將減資計入資本公積不符合規定。
問:《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的通知》(財會〔2012〕19號)第六條,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因此,如果出資方將應收回的減資額(50萬元)無償捐贈給公司,該對價應作為公司的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果出資方不論是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經濟實質表明屬於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出資方將應收回的減資額無償捐贈給該公司的,不論該公司如何做會計處理,該捐贈屬於該公司的接受捐贈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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