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管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儘管只是淺顯的接觸過公司法也都應該知道一個偌大的公司勢必有相應的領導階層來對公司進行統一規劃,老百姓對於高管的概念可能只停留在了他們有很高的地位並且能夠在公司盈利之後得到很高的報酬,那麼,公司法高管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高管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法》規定的企業高管的職位: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常務副總、 獨立董事 、董祕、營銷總監、行政總監、人事總監、監事會總監。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法律規定的內容中關於高管的條文並不多並且沒有將其細化而直接導致了現實中老百姓對於那些擁有高管名義的職位並不能很清晰地明辨出來,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高管在得到管理權力的同時也必須負擔法律上必須做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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